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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2019年春季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2832    更新时间:2019/3/18         

  新政办函〔2019〕8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2019年春季矿区生态环境

  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新化县2019年春季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

  新化县2019年春季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有关要求,持续改善我县生态环境,确保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担当精神,切实保障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上级关于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工作的有关要求,将历史上破坏的植被条件恢复起来,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第一轮恢复治理工作,力争3年内植被覆盖达到95%。

  三、工作原则

  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属地管理和部门指导相结合,依法处罚和强制恢复相结合,整合资金综合治理等原则。

  四、职责分工

  县综合协调办:负责全县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

  乡镇(场、区、街道):负责将辖区内应恢复植被点逐个登记造册(见附件),明确应恢复植被点的责任单位或人员,核实面积等情况后于3月15日前报县综合协调办(联系人:陈有成,电话:13875460100);对完全无法落实责任单位或人员以及小面积(2亩内)的应恢复植被点,要做好恢复治理方案,一并报县综合协调办。乡镇(场、区、街道)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关于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应恢复点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做出科学合理的恢复治理方案并进行技术指导。

  县林业局: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应恢复植被条件的林地小班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做出科学合理的恢复治理方案并进行技术指导。

  县环保局: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关于环境破坏方面应恢复治理点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做出科学合理的恢复治理方案并进行指导。

  县水保局:负责对全县应实施水土保持工作的工矿企业或植被破坏点的恢复治理进行指导。

  相关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建厂、取土、采矿等行为所造成的植被坏坡情况做出恢复治理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恢复植被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场、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严格按要求扎实推进。县综合协调办、县政府督查室、县林业局要分阶段对恢复治理点的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县通报。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县政府将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主动、效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有令不行、有令不止、推三阻四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纪依规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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