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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815    更新时间:2017/3/27         

新政发〔2017〕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意见》(国发〔2016〕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以“强化建档立卡,精准管理到位;强化监护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强化齐抓共管,关爱服务到位;强化兜底保障,救助解困到位;强化组织领导,尽职尽责到位;强化督查考核,执法问责到位”为着力点,加强管理和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各方责任,创新工作方式,充分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

(二)工作目标。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及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实现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身心成长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儿童受伤害事件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到2018年,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责任分解全面落实,工作措施有力有效,留守儿童不断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监测预防体系。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含场、区、办,下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托村(社区)干部、学校教师、驻村干部、群众工作组及其他社会工作者,迅速建立起责任明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衔接配套的监测预防体系,确保对留守儿童存在的风险隐患掌握全面、发现及时、救助到位、处置妥当。

1.全面排查,精准建档。各乡镇要在前期集中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排查工作一定要深入细致,建立完善准确的台账,并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其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各个群众工作组和驻村干部协助做好关爱帮扶工作方案等相关工作。县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等部门配合,于2017年底前建立和启用信息平台。公安、司法、城管、学校、医院、村(居)委员会等和基层组织对在校留守儿童、流浪乞讨、失学辍学、遭受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等重点关爱保护对象,及时向县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中心报告。建立完善纵向贯通县、乡镇、村,横向联接民政、教育、公安、卫计、人社、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部门的全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必须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帮扶到人。平台建设要与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系统相衔接,每季度更新一次数据,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人。平台信息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核实和更新,确保动态管理到位。(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关工委、各乡镇)

2.动态跟踪,及时报告。建立学校和村(社区)动态排查报告制度。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在校留守儿童排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上学到位、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在校住宿等情况,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向所在地中心学校及乡镇报告,及时处理。村干部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各乡镇、村(社区)要在排查的同时,加强留守儿童的动态监测和管理,随时掌握和更新留守儿童信息,新增留守儿童及时纳入档案管理,有监护的实行退出机制。台账信息更新工作由乡镇负责,并上报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备案。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要及时将更新情况录入信息平台。同时,要强化宣传教育,落实民警、医务工作者、村(社区)干部及亲友、邻里的发现报告义务,增强社会公众对留守儿童存在风险隐患和突发事件的报告意识(牵头单位:各乡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

(二)建立健全监护保护体系。

依法落实监护主体,履行监护责任,全面建立“家庭切实履责、村民自治约束、政府依法治理”的留守儿童监护保护体系,确保留守儿童得到有效的关爱和保护,实现监护无盲区、全覆盖。

1.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各乡镇要定期或不定期进村入户,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资料、提供咨询等方式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村居委会、学校开展“明礼知耻·崇德向善”活动,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树立尊老爱幼道德典型,用道德的力量来教育和引导家庭认真履行抚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

2.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并引导群众自觉履行好监护义务,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都有一名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同时,进一步宣传监护人的家庭责任感,宣传不履行监护义务将会对留守儿童及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醒父母定期回家探望,电话视频问候,强化留守儿童父母监护责任,逐步缓解留守儿童家庭情感缺失问题(牵头单位:各乡镇;责任单位:团县委、县妇联)。

3.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劝导外出务工夫妇一方留家或携带孩子共同生活,促使对儿童的监护和抚养由父母履行,若确需委托监护人的,要经村居委会同意,完善备案手续,同时由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和村居委会三方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约束监护人承担相关义务、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必要时尊重儿童本人意愿;对自身无力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乡镇会同村居委会就近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承担监护报酬;对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教育劝导拒不改正或监护人有严重侵害儿童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训诫;所在乡镇、村居委员会或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团体要依法向司法部门申请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取消其监护权,孩子交由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中心、县社会福利院或收养家庭收养,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积极推进司法实践,通过以案释法,强化家长监护责任的落实,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用法治思维来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用法制手段来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各乡镇;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团县委、县妇联)

4.加强安全环境治理。大力整治校园、村(社区)治安环境,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逐步实现学生食堂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留守儿童食品安全。对于性侵、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留守儿童以及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胁迫、诱骗、利用留守儿童乞讨等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发现一起、从快从严打击一起,做到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恶性案件零发生零容忍,确保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学校要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和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定期或不定期聘请公安、消防、教育、卫计等部门专业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在防汛、防火、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宣传画、印发安全知识手册、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牵头单位:各乡镇;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建立健全教育关爱体系。

1.依法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一是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注重学校布局调整,配齐完善校园设施设备和师资,进一步加强营养餐的管理,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二是加快乡镇幼儿园建设,配齐设施设备和师资,极力满足适龄幼儿入学需求,确保留守儿童优先入园。三是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对学生无故旷课2天以上、具体去向明确、学校2次以上劝返未果的,必须报告并启动劝返复学程序;对去向不明的,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要追踪到底,避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失学,确保所有适龄留守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四是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3—6周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督促父母送适龄儿童入学,指导家庭、父母科学育儿,保障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权利,指导家庭、父母培育子女健康成长(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

2.完善落实帮扶制度。一是实行双线联系帮扶制度。明确各乡镇、村居委会和学校的双线包保责任,遇到问题双线并拢,共同解决。明确留守儿童帮扶联系主体及其职责,以乡镇、村居委会、学校为联系主体,社会团体、爱心人士等共同帮扶。在校留守儿童学生,在学校至少有一名教师联系帮扶,在家至少有一名乡镇、村居委会干部联系帮扶;非在校留守儿童至少有一名乡镇、村居委会干部联系,以户为单位进行帮扶。在双线帮扶关爱活动中,村居委会干部主要以生活资助、安全管理、控辍保学、情感关爱为主;学校教师以情感关爱、学习辅导、安全管理、控辍保学、行为养成为主。二是建立学校、乡镇、村居委会信息沟通机制,落实寒假和暑假期间关爱联系工作,学校与乡镇、村居委会要做好对接,由各乡镇和村居委会承担帮扶联系主体,帮扶教师要将联系的留守儿童的情况与各乡镇、村居委会帮扶干部作好交流、沟通,确保校内、校外帮扶无缝衔接。(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一是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专题心理辅导、个别心理疏导等多途径、多形式加强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留守儿童正确认识生命、认识自己、认识家庭、认识社会,培育正确、积极、健康的生活观和乐观的生存态度。采取学校开课、组织志愿者、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对行为偏差、心理失衡的学生,加强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实现心理健康教育日常化、全覆盖。二是加强心理健康师资队伍建设。要把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各类培训课程,使教师都具有心理抚慰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四)建立健全救助保障体系。

健全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各项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全面建立“多方位、广覆盖、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救助保障体系,编牢织密留守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网。

1.提高救助保障水平。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低保,适时提高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保障留守儿童“病有所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确保“住有所居”。(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住建局、各乡镇)

2.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以急难对象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为主要内容的救助长效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对遭遇急难问题、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的留守儿童及时实施有效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当地政府要切实保障;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然无法解决困难的,及时启动“救急难’’机制,整合资源进行救助;对无监护人、家庭困难的要给予特别的帮扶和救助,履行政府托底职责。(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3.加大孤儿保障救助。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父母属于“死亡、失踪、被判无期以上徒刑”之一,造成事实无人抚养的全部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村居委会、乡镇要积极主动帮助符合孤儿条件的儿童提出申请并完善有关证明材料。乡村两级要开展摸底排查和基本信息采集,协助当事人统一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公安部门依法向法院出具儿童父母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院及时立案并免收诉讼费。对分散养育的孤儿,监护缺失缺位,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及时取消监护协议并追究监护人责任;对取消监护后不能及时确定新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中心和县社会福利院临时安置,实施庇护保护。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保障政策。(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各乡镇)

4.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各乡镇街道要整合利用合村后剩余的村级组织活动中心、相关公共设施等资源,或者租用一定面积的民房,于2017年底前在各村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完善相关硬件设施,并在村支两委干部、五老人员、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群体中,选择合适的人员负责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得起、管得好,运转正常,发挥实效。(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5.认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实施“精准扶贫”工程,根据致贫原因精准施策,对贫困户进行精准化帮扶,逐步解决当地农民有事做、能发展的问题,把农民工吸附在当地,减少外出务工人员,从而减少留守儿童数量,从源头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要加大返乡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切实为返乡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制定优惠政策,大力鼓励辖区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要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融资扶持政策,让外出务工人员在家门口创业,带动更多的农民工实现就业。(牵头单位:县扶贫办;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体系。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行为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当的,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其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员会或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中心、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院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县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中心或者县社会福利院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或被利用、胁迫流浪乞讨的,要依法制止、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新化县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公安、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救助管理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救助管理站。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领导本单位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强化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能力建设。各乡镇要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员资源,充实工作力量,2017年底前在乡镇设立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站(简称未保站),并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正常运转。

(三)强化督查督办。由县绩效考核办牵头,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建立常态督查考核机制,适时深入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定期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狠抓督查督办;教育部门将“控辍保学”等工作作为乡镇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教育专项资金和留守儿童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审计。

(四)强化执纪问责。各乡镇主要领导是辖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体系,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的,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采取约谈、挂牌督办、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对涉嫌渎职或玩忽职守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法律和纪律手段,促进全县扎扎实实做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确保不发生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的情况存在,确保不发生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伤害的事件,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留守儿童恶性事件。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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