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新化县炉观镇二水厂工程土地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用地批准情况:该项目于2024年1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湘政地[2024]0232号批复,批准用地0.4537公顷,其中新化县炉观镇石溪村集体土地0.4537公顷。具体见拟征地范围图。。(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湘政发〔2024〕1号文件、娄政发〔2022〕11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娄政发〔2022〕11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会保险安置。
五、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六、社会保障:按照新政办发〔2023〕13号。
七、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凡在该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所或新化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