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新化县2023年第五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原新化县2022年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制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化县2023年第五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