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娄底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
税收征管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娄底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进行更新,并按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进行纳税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对娄底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含住宅类、非住宅类,下同)进行纳税评估。
二、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在申报办理纳税业务时,应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评估价格征税。
三、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启用前已发生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