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湘(2002)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26173号
彭家璐
土地、房屋
上梅街道滨江北路(金色海岸)27-B01房
7.23/43.34
公告单位: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