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房权证
S01605715
曾峰
房屋
上梅街道办事处北塔村四组104房
52.24㎡
2
国用(2016)
G0349-4
土地
5.69㎡
3
公告单位: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