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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出炉 不得用于购房投资股票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点击数:1087    更新时间:2020/5/19         

经过多轮的业内征求意见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的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至6月9日。  

助贷、联合贷款等互联网贷款是近年来银行业兴起的新型贷款方式,银行通常与互联网平台、小贷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手段实现贷款的纯线上审核、放贷等。  

不过,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称,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实际上,该文件此前已在业内小范围征求过意见,相比于前期业内流传的版本,《办法》稍作修改,主要变化表现在对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的调整,互联网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不设定具体场景要求等。  

例如,《办法》指出,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这与此前业内流传的征求意见稿版本稍有不同,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从30万降到20万。  

《办法》还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或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此外,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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