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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村庄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
作者:龙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476    更新时间:2019/12/26         ★★★
XHDR-2018-01011

  

  新政办发〔2018〕34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村庄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村庄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新化县村庄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庄建设管理和村容环境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湘办发〔2018〕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6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所有行政村(工区)。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和多规合一,加强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水利、林业、旅游等规划的统筹衔接,对旅游景区内及邻近村、交通干线沿线村、城区和集镇周边村、美丽乡村示范创建村等重点村实施建设性详细规划,对其他村实施功能控制性规划。到2019年12月底前,实现行政村村庄规划全覆盖。

  第四条 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资源节约、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安全适用原则,科学确定主要功能区;以科学规划引导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村庄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种养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各项工作统筹进步。

  第五条 村庄规划要统筹利用生产空间、合理布置生活空间、严格生态保护空间,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的基础上,合理划定村庄建设开发边界,科学确定宅基地控制规模和布局空间,着力推动农村人口以村为单位逐步实现相对集中连片居住,着力引导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向人口连片居住区倾斜。在划定集中连片建设区域时,应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农村建设许可、农村土地布局调整、土地整治、产业布局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原则严格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确保不新增违法建筑,逐步消化存量违法建筑。

  

  第三章 住房建设

  第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严格依规划进行。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依规划严格开展建设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村民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划选择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建设”原则实施建设;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级景区及拟规划的景点)规划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各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的总体规划,落实分级保护制度,控制各类建设行为。具体审批程序及建设控制要求按其相关的保护条例、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要注重地域特色、文化底蕴,致力于打造具有本土特色的建筑风貌;要注重对山、水、田、林等生态要素的保护,不得损害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破坏文化遗存,不得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燃气、供水等设施。

  第九条 鼓励村民在规划的本村住房建设区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住房(不得利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引导单门独户的居民逐步搬迁到相对集中区域居住。

  (一)原则上新建住房必须3户以上(含3户)联建联审;

  (二)无论改建、新建和拆旧建新,原则上严禁单户分散选址建设;

  (三)利用老宅基地拆旧建新的,如老宅基地在村庄规划的集中居住区,则在遵循总体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单独许可建房;

  (四)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必须对老宅基地进行拆旧复垦或复绿。在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十条 农村住房建房遵循规划统一的建筑风貌。

  (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村住房建设风貌库;每个乡镇在全县的农村住房建设风貌库中选取1—5种建筑风貌作为本乡镇的农村建筑风貌模板;每个行政村在乡镇的风貌模板中选择1—2种模板作为本村的建筑风貌。

  (二)农村住房建设执行严格的层数限制,坚持以2层为主,不能超过3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农村住房建设风貌模板的设计高度;连片建房区的房屋必须保持总体布局的协调和朝向的基本统一。

  (三)农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许可时必须按照规划的建筑风貌进行审批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许可的建筑风貌开展建设。凡不按照许可的建筑风貌、朝向建设的,由所在乡镇和村委会依法制止,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旁以及通景公路两旁直线距离200米以内建房必须遵循统一的建筑风貌,核心景区内禁止建房;公路旁建房必须在规划的住房建设区且符合公路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标准及保障。

  (一)每基准户(4人及4人以下家庭)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以滴水为界,下同),4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标准:占用耕地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地类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村庄规划对农村住宅集中建设区内的土地依法依程序将土地性质调整为农村建设用地;对农村住宅集中建设区内的耕地,在县级层面实施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后调整为农村建设用地;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为工作主体,着力推进农村“空心房”整治,对住房建设规划区内承包到户的土地及空置宅基地,采取收回、调换、经济补偿等方式,依法依规推动土地使用权流转,确保村民相对集中建房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村民建房审批及监督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含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受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并报县国土、规划部门备案。

  (一)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镇规划区外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为村民建房监督管理第一责任单位,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将城镇规划区外村民住房建设的定点规划编制、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放线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登记发证、违规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村民住房建设履行技术服务、指导、检查和监管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房屋基础正负零前的巡查、验线,及时制止移位或者扩大用地面积行为,切实加强村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和现场技术指导。村委会负责本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公示、申报、联系等工作,负责建房现场的监督协调及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行为的巡查、劝阻、制止、报告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直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监管、服务等工作。

  (一)指导、督促乡镇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村庄规划以及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等工作。

  (二)指导、督促乡镇严格村民建房条件审查,落实“一户一宅”政策。

  (三)指导、督促乡镇开展“一乡一特色、一村一风格、一域一风貌”农村住房建设;对村民住房建设施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四)供电、通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供电、通信、供水、供气等手续。

  (五)县编办、人社部门为农村住房建设改革涉及到的机构、人事、编制改革提供改革支撑。县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整合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危房改造、移民搬迁、饮用水安全、通村公路建设等惠民惠农资金,统筹用于村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空心房”整治

  第十五条 各乡镇、村委会是“空心房”整治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队伍、机械、施工人员等实施空心房整治;县直相关部门是业务指导主体。

  第十六条 整治后土地“三权”属性不变,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组织,使用权属于原户主,经营权属于实际经营者。

  第十七条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性收益有效保障“空心房”整治资金需求,其资金主要用于农户奖补、乡镇及村委会工作补助、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集中居住规划区的土地归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国土部门要探索建立“空心房”和“一户多宅”大数据库,对“一户多宅”申请建房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合法合规新建房屋的必须严格执行“拆旧建新”。

  第五章 厕所革命

  第十九条 各乡镇按照试点、示范推进办法,以示范村、示范户推动厕所革命工作全面铺开。

  第二十条 对农村公厕在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用水、用电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倾斜支持;其占地选址主要选取废弃建设用地或荒地,尽量避让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在规划设计建设时须采取环保措施,避免对耕地造成破坏。

  第三十一条 积极构建财政投入与市场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农村公厕建设管理投融资体制,建立健全厕所改造以奖代补制度,对农村改厕进行适当奖补。

  第二十二条 改厕奖补资金须达到无害化标准,并经县级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发放。如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县级部门不予补助。违章搭建拆除的旱厕不予补助。

  第六章 垃圾、污水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推广与农村特点相协调的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式,改进垃圾处理方式,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进一步夯实“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链式处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处理,积极引导群众主动将可回收废旧物品收集处理,将不可回收生活垃圾分类归入设定的倾倒地点或垃圾箱(池)内。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直接焚烧和露天堆放垃圾,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各类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 着力加强对非定点垃圾堆放点和河道漂浮垃圾的清理整治,努力消除“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 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管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方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九条 引导村民规范禽畜养殖,实行人畜分离,集中圈养,并利用沼气池、化粪池处理好禽畜粪便,不得向水沟、巷道直排禽畜粪便和污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对违反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用地的;

  (五)发生占用基本农田等违法用地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农村住房建设风貌建设管理不力的;

  (七)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出现永久性违章建筑的按《新化县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新办发〔2017〕14号)予以追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住房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用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过去我县有关村庄建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新化县村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新化县村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一、村民建房条件

  (一)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建设:

  1.原有住房危旧或面积狭小,需要新建或改、扩建的;

  2.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搬迁避险的;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因征地拆迁或村庄建设需搬迁而未安置的;

  5.自愿放弃原分散居住的住房用地,向集镇、中心村和村民集中居住区集居的;

  6.因外出、上学、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人口迁出,迁回原籍落户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需要新建住房的;

  7.外来农业人口依法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并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需要新建住房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建房:

  1.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

  2.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3.申请的选址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或其他规划要求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又申请另选地址建房的;

  5.村民将其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它用,又申请新建住房的;

  6.原住房虽因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但已得到重新安置的;

  7.户口已迁出又向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的;

  8.依据有关规定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设施的;

  9.分散选址位于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水源保护区的;

  10.申请的选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11.选址位于已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工矿用地,或位于工业园区或临近有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的用地范围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村民小组提出住房建设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并由三分之二村民小组代表同意后认为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报村委会审查。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住址、家庭人口及户籍、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有住房面积,宅基地面积;

  3.是否符合分户建房条件;

  4.选址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5.占用耕地的,应当明确补充耕地的意见。

  (二)公示。村委会将住房建设申请情况和村民小组初审意见在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初步审查意见。

  未通过村委会审查,或者公示期有异议且经村委会调查核实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

  (三)受理。村委会将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材料呈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村委会,并书面告知原因。

  (四)勘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和村委会到现场勘查用地面积、地类,并审查和核实住房建设申请人的申请情况,现场确认后发放规划、国土、建设审批表格并告之《新化县村庄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相关内容事项,涉及公路、水利、电力、林业等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须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五)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受理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采取办公会形式集中审批,每月至少审批两次。审批结果应当在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应当在证书主文及其附图、附件上明确建房户、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四至范围、建筑朝向和色彩等内容。公示后有异议的,在7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对不予批准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建房申请人和村委会。

  (六)放线。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等相关单位人员及村委会、村民小组人员到现场对整个宅基地用地和居住用房建设的具体位置实施打桩放线放样。放线放样时申请人应到场。

  (七)施工建设。建房申请人取得相关许可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2年内将房屋建成,并严格按照打桩放线的位置、用地面积和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等批准要求建设,位置不得挪动,面积不得扩大,建筑风格不得变样。建设施工期间,申请人应积极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在房屋基础出正负零后应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验。房屋竣工后,原有的住房按规定应拆除的须及时拆除并复垦。

  (八)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在3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建成住房的位置、质量、面积和建筑风格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厕所是否达到卫生厕所标准,原有住房应当拆除的是否已经拆除。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到场。

  (九)登记发证。建房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意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核发不动产产权证。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不能登记发证。

  三、建房审批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

  1.自批准建房之日起2年内没有动工建设的,依法撤销建房许可,再重新申办;

  2.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建房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3.由无权或者越权批准村民建房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予审批。

  (二)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有两个以上子女且有子女已达婚龄并已嫁娶的,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但父母必须伴靠其中一个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建房。

  (三)村民符合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可以购买本村村民住房。

  四、“空心房”整治

  深入推进农村“空心房”整治,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消除土地要素制约,优化用地布局。2018年启动试点工作;2019年全县全面铺开“空心房”整治工作;到2020年,全县“空心房”整治新增拆旧复垦耕地面积1000亩以上。

  1.2018年底前,各乡镇要牵头,以村为单位,详细摸清县域内所有农村“空心房”和“一户多宅”的户主、地块、权属、面积、房屋结构、复垦意向等信息,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村一台账。

  2.整治区域突出“五个重点”:国家、省认定的贫困村;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主干公路沿线村庄;旅游景点景区及周边村庄;已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文明村镇、生态乡镇、名镇名村、美丽宜居村镇等重点片区村庄;已纳入美丽乡镇、美丽村庄创建范围的区域。

  3.整治对象实施“五个纳入”:长期无人居住或无人监管或无合法继承人的空房、杂屋以及废弃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生产性用房等“闲置房”;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烂不堪的“危旧房”;零星分布、简易建设的农业生产管理用房以及分散居住且本人自愿拆除的“零散房”;大坝、堤防、渠道上和交通主干道两侧乱搭乱建的“违建房”;“一户多宅”导致的“空置房”现象。

  4.重点突出“七个先拆”:国家公职人员的先拆;党员的先拆;“两代表一委员”的先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先拆;已享受政策优惠的先拆;主要交通道路沿线的先拆;影响村容村貌的先拆。

  5.确保“五个到位”:对纳入范围内的农村“空心房”和“一户多宅”整治到位;对房屋建筑垃圾环保处理到位;对整治退出地块开发利用到位;对拆除后重新建房的规范建设到位;对整治后的村庄长效管理到位。

  五、农村“厕所革命”

  2018年,全面推进厕所改革试点工作;2019年,完成厕所改造总任务量的45%;2020年,力争卫生厕所普及率要达到85%以上,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

  1.坚持以行政村为单位,整村组织实施,做到应改尽改;城郊村、旅游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村和贫困村优先实施厕所改造。

  2.农村厕所要按照“三有、三无、一处理(有厕所、有门窗、有化粪池,无蝇蛆、无臭味、无渗漏,无害化处理)”的基本要求予以新(改)建。在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推广使用地下水道式水冲厕所;在污水处理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推广三级三格标准化粪池式厕所;在山区、丘陵等不适宜三级三格标准化粪池施工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改厕模式;所有新建和在建的房屋,必须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3.乡镇机关、卫生院、农村学校、村委会办公场所要坚持带头改厕,所改厕所要基本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三类标准。

  六、农村垃圾清理

  2018年进行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工作;2019年,70%的村庄要建立垃圾分拣中心,实现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85%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做到有比较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推广与农村特点相协调的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进一步夯实“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无害化链式处理机制。禁止直接焚烧和露天堆放垃圾,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各类处理设施。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河道水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 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现象。

  2.鼓励和支持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乡独建”或“多乡联建”的方式建设中转站,减少垃圾清运成本,杜绝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3.引导村级组织将垃圾分类、清运和卫生维护等纳入村规民约;探索建立政府投入和农户适度付费享受服务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长效管理机制;鼓励村(居)委会聘请保洁员对村域公共场所进行常态化保洁;引导以村为主按户收缴卫生保洁费,用于保洁员及村内其他环境卫生支出;明确农户住房周围为各农户卫生责任区,须定期对责任区和屋内、庭院进行清扫保洁;村集体要引导村民定期开展集体义务劳动,做好公共场所的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共同打造优美人居环境。

  七、农村污水治理

  2018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工作;2019年,具备条件的乡镇中心区域和村庄要建成集中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全县污水处理的乡镇和行政村比例达到38%;2020年,对污水进行处理的乡镇和行政村比例达到50%以上。

  1.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2.以行政村为主体,对房前屋后的河塘沟渠进行常态化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和保护水生态,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委统一领导、县政府负责的村庄建设工作领导体制,成立实施村庄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县村庄建房管理办公室,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完善责任追究体系,确保村庄建设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分管、主管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村支“两委”成员中明确一名规划建设管理员,负责村庄建设的宣传、建房资料申请受理、资料初审、日常检查、违法建设报告等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政府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1.村庄规划所需资金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

  2.县财政在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中对“空心房”整治工作进行奖补。

  (1)对群众自行拆旧复垦为农用地且通过验收的,参照易地扶贫搬迁标准,分别对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村工作协调经费按1万元/亩、0.3万元/亩、0.4万元/亩进行奖补。

  (2)对“空心房”整治户主予以适当奖补:砖木结构以3000元/户为基数,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补偿40元/㎡;木质结构以2000元/户为基数,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补偿30元/㎡。复垦补偿以2000元/户为基数,复垦为水田的补偿40元/㎡,旱土补偿30元/㎡,林地或园地补偿10元/㎡。

  (3)严格实行“六个不补”:未复垦复绿的不补;原址重建和代建的不补;违规建房的不补;已享受或将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避险等政策的不重复补;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和招商开发项目征拆范围的不重复补;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拆除的“空心房”可享受奖补,逾期的不予奖补。

  3.居民旱厕改造三格式化粪池,新建、改建每座按照1000元奖补;乡镇各机关院落、中心小学、乡镇卫生院(所)旱厕改造三格式化粪池,新建、改建按照1500元/蹲位奖补;乡镇规划区域的公共卫生厕所,按照30000元/个予以奖补。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农村村庄规划、住房建设、空心房整治、厕所革命、垃圾污水处理等工作实施内容纳入乡镇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年度考核范畴,切实加大督查力度,严督实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工作绩效排名靠前的乡镇、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并在年度综合绩效中予以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工作久推不动、进度严重滞后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处理,并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对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新化县村庄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推动全民参与。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村庄建设管理政策举措的宣传报道,着重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村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等方式,将村庄规划、村民建房、垃圾污水处理、厕所改革、拆违控违等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明确村民责任,鼓励村民监督;鼓励村级组织发挥议事等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树立“自己家园自己规划、自己建设、自己管理”的理念。鼓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不断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和参与规范村庄建房管理工作,有效构建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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