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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对石冲口镇彭笃初等四户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作者:刘明    文章来源:新化红网    点击数:3914    更新时间:2011/3/4         

新化新闻网:

    2011年2月25日,我县组织拆违办、县公安局、县公路局、石冲口镇等单位对石冲口镇彭笃初、曾新胜、曾新辉、曾新益四户所建违法违章建筑予以依法拆除。 
   据了解,石冲口镇彭笃初、曾新胜、曾新益、曾新辉四户,位于省道S217两旁。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五)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而彭笃初只间隔3.5米,曾新胜无间隔距离,曾新益无间隔距离,曾新辉只间隔4米,此四户均在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15米以内,属违法建筑。在经过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督促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未果后,新化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该四户违法建筑进行了依法拆除.
   在依法拆除过程中,执法工作人员先表明了身份,宣读了《强制拆除决定书》,整个执法过程依法进行,文明执法。(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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