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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化县委办公室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新化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八项措施》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325    更新时间:2018/6/5         

新办[2018] 50号

中共新化县委办公室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新化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八项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新化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新化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八项措施》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化县委办公室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新化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八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接“北上广”优化大环境》(湘办发[2017]137号)、《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娄发[2016]11号)、《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接“北上广”优化大环境的实施意见》(娄办发[2018]3号)和《中共新化县委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新发[2017]3号)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依法行政、公正透明、竞争有序、服务高效、富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现明确如下措施和问责处理规定。

一、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新出台的“最多找一人,最多跑一次,最多一个月”的文件规定时限予以办结;凡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不到位,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令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有2次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办结的,对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达到3次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办结的,对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予以免职。

二、实行重点项目受理代办制

实行重点项目代办制,县重点办确定项目后由申请人提出代办申请,县政务中心填制《项目代办受理单》统一受理,及时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组织各相关单位办理,实行全程陪同代办并明确代办纪律和办结期限。县政务中心要出台重点项目代办制度的具体办法。违反规定的,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令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三、规范涉企监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涉企检查部门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实施检查的单位进入企业开展检查,要按照规定填写《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一式三份,在进入企业检查前报一份到县优化办备案,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企业各存档一份。入园区涉企检查的单位,要按程序事先与园区管委会联系派员参加,不得自行进入园区企业实施检查。各乡镇站、所进入企业检查前须按规定到乡镇优化办进行备案。实行涉企检查联合制度,推广“一支队伍管执法”,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必须明确牵头负责的领导或股室,联合本单位的相关股室一次性对企业进行检查。各涉企检查部门要出台本单位股室联合涉企检查的具体办法,杜绝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违反规定的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令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四、快速有效处置“三强”行为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强行阻工、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恶意阻挠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三强”行为,乡镇(街道、场、区)、村(社区)及属地派出所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赶到现场,在当日内有效处置(特殊情况需报告相关县领导及县优化办)恢复正常秩序。涉及到县直单位的,必须在2小时内(城区30分钟、桑梓镇、曹家镇、西河镇、炉观镇、科头乡、维山乡等城边乡镇1小时)派人赶到现场积极处理。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应予以及时解决。(特殊情况需报告相关县领导及县优化办)违反规定的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令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包括村、社区干部)煽动、唆使、参与“三强”行为的,有职务的先停职,没有职务的先待岗,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凡放任或默许家人参与“三强”行为的,对其暂停公职,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家人工作。

五、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四乱”行为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项目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凡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对企业实行顶格处罚的必须经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产品,不准强制企业订阅各类报刊杂志。对以“信访维稳经费”、“工作经费”等名义向企业、项目索要费用的单位和人员,一经发现,先予停职,再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六、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制度

各乡镇、场、办,新化经济开发区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原则上每周开展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特别要加强与所辖区域内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联系,出现“三强、四乱”苗头时,应及时了解情况、调解矛盾,要事前介入,谈话警告,防止事态升级。公安派出所要强化辖区内治安防控,建立定时定点巡逻制度,加强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保护,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村(社区)对本辖区内“三强”问题有制止、劝阻的直接责任,要列入村规民约的内容。对“三强”问题制止、劝阻无效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要把村(社区)对“三强”问题的制止、劝阻责任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美丽乡村建设、文明村的考核评比相结合,凡是对“三强”问题制止、劝阻不力,“三强”问题频发的村(社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县优化办要定期赴乡镇督促检查。

七、降低要素成本

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各相关单位要出台具体的降成本措施,确保降成本政策落实到位。违反规定的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令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八、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与全县绩效考核挂钩机制

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名或被查处影响恶劣典型案件的单位,一律取消全县绩效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考核中各类倒数后三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各类倒数后三名的单位分别予以50000元(倒数第一名)、30000元(倒数第二名)、10000元(倒数第三名)的经济处罚,用于奖励先进单位,由县财政在其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到县优化环境专户。对各类倒数第一名的单位分别予以黄牌警告;对各类考核对象其中一个在现场测评中不满意率最高且达30%以上(含30%)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当年度的考核定为不称职;对各类考核对象综合得分名列倒数第一,且在现场测评中不满意率达30%及以上的,对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予以免职。

本文件的问责决定执行,通报批评的处理由县优化办直接实施。对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及股长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处理由县优化办提出处理建议报县优化领导小组,县优化领导小组责令相关单位予以办理。对其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采取组织措施的由县优化办提出处理建议报县纪委监委或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或县委组织部按管理权限予以办理。县纪委监委明确一名纪委常委和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及对相关人员违反本文件规定的处理。

本规定由县优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作者: 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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