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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4439    更新时间:2012/9/13         

新化新闻网:

新政发〔20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正确引导农村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合理用地,遏制违法占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适用本通知。其中涉及规划、公路、交通、水利、电力、风景名胜区等相关管理范围内的,同时还要遵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申请条件。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新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得批准。
    三、规范报批程序。建房农户申请宅基地,应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对建房户申请用地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实地察看。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依程序予以审批。
    四、规范审批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权限等向社会公开,并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位置是否符合规划,同时,将拟建房地点拍成照片,与报批资料一起按程序上报;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到实地丈量放线;村民住宅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要求使用土地。
    五、严格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湘政办发[2010]47号、湘政办发[20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和湘价综(2008)165号文件规定收费。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房,一律实行零收费。占用耕地建房,按照规定要求收取耕地占用税和代办服务费以及向村级组织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建房,按照规定要求收取耕地占用税和代办服务费。
在农民个人建房审批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建房户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农村宅基地的安排,要秉着有利于保护耕地、实施规划、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地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范围内负责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做到“先补后占”,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湘政办发[2011]9号文件,应由村民委员会缴纳耕地开垦费,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异地补充耕地,达到耕地占补平衡。    
    七、切实加强依法用地管理。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建房户应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依法用地合同书》。建房户须按要求做出依法用地承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签订的合同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为建房户做好审批办证等相关工作,并在建房竣工后及时会同村干部组织验收。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处理。
    八、规范执罚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的违规建筑,必须依法依程序查处到位。
九、切实加强农民个人建房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路、水利、风景名胜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全力落实监管措施,强化对农民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农民建房审批要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批先建、违法占用耕地等违规建房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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