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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化县重点旅游景区及相关区域民居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3799    更新时间:2012/9/5         

新化新闻网:

XHDR-2012-00012

新政发〔201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县直有关部门:
    《新化县重点旅游景区及相关区域民居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一是迅速抓好文件的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二是迅速澄清底子,做到奖补范围准确无误;三是积极为新建民居开展技术服务,做到新建民居风格统一;四是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景区民居与自然景观风貌达到完美融合。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新化县重点旅游景区及相关区域民居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提升景区品位,打造景区特色,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民居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新化县旅游总体规划》和省级评审通过的《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建设性详细规划》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居是指当地居民的居住建筑,包含住宅以及由其延伸的居住环境。景区内的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风格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旅游景区为大紫鹊界景区、梅山龙宫景区、大熊山景区。
    大紫鹊界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规划范围为水车镇变电站往紫鹊界山门至下团村公路沿线、水车镇中心城区、紫鹊界梯田规划区域及奉家桃花源景区所在地下团村;梅山龙宫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规划范围为梅山龙宫所在的高桥村和实竹村部分;大熊山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规划范围为圳上镇三江村新大公路与至枣溪公路岔路口至大熊山森林公园公路沿线和公园规划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三条所规定范围内的民居建设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  建设目标:坚持以提升景区档次、突出地方文化特色为主要内容,整治景区环境、打造景区特色,努力打造生态良好、风格统一、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配套的精品景区(点)。
    第六条  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2、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审批验收;
    3、不破坏生态环境与自然景观;
    4、兼顾景区民居现有典型特色建筑风格;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民居新建、扩建、改建均须按照景区规划确定的统一风格和形式、建筑层次进行施工。所有民居建设均须按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建筑设计院设计的相对应的民居施工规划效果图进行建设(图纸附后)。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民居建设实行承诺奖励制、审批验收制。
    (一)建房户在申报建房时要作出按规划设计图样施工的承诺保证。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民居建设以协议方式承诺建设风格与县建筑设计院设计的一致。验收合格的按核心景区内四扇以上(含四扇)纯木结构民居每宅18000元的标准、砖混结构民居每宅12000元的标准、公路沿线民居每宅10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水车镇中心城区每个门面(已开工)按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所有奖励资金由县政府通过捆绑部门项目资金等方式统筹安排。本办法实行之日起适用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后的建筑均应按本办法规定风格进行建设,但不实行奖补。
    (二)县人民政府根据各景区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分年度分乡镇按类别下达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建房指标,各乡镇商景区管理机构后根据村民急需程度科学安排。位于核心景区范围的民居建设原则只能采取原地改建或搬离核心景区异地新建,严格控制新建。异地搬迁新建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审批程序: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所在乡镇组织县旅游、国土、规划、水利、公路、交通、住建、林业及景区管理机构等进行联审;3、统一意见后,乡镇(场)行政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名并加盖行政公章;4、申请人与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民居风格、签订《建筑风格协议书》;5、联审完成后的审批表在城镇及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先交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再交国土资源所上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它区域的直接交国土资源所上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建房户在获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并由乡镇和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全过程施工监管,督促建房户按照图纸施工。
    第十一条  所有民居建设在施工过程中,户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后负责清理好场地,并恢复周围植被。
    第十二条  每年分批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住建、国土、规划、景区管理机构及景区所在乡镇对申报项目进行逐个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现场填写验收单。验收需查验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2、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与景区乡镇签定的《建筑风格协议书》;4、规划、国土等部门的审批资料;5、其它需要依法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由县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验收奖补项目名单,并报县人民政府申请奖补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建筑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擅自进行民房建设的,或虽经批准、但擅自改变规划建设设计要求和扩大建设规模的,或侵占主要景区、景点造成风景资源毁损等违法违章建设活动,由机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景区民居建设审批和监管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全县旅游经济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在民居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人员在民居建设审批和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实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主题词:旅游  民居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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