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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3871    更新时间:2011/8/20         

新化新闻网:新政发﹝2010﹞11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化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新化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新化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健全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等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有关工矿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辖的区域;有关工矿区是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的工矿区。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等制度。  
    第四条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下设住房保障专门工作机构,做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发改、国土、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县县城区或有关工矿区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的居民。
    (二)申请人属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三)申请人属低保户或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
    (四)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拆迁安置住房;
    5、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按国家规定,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建设用地由政府行政划拨。项目建设享受政策优惠。
    第八条  廉租住房实行“租售并举”方式,即:住房全租、产权共有和全产权购买,保障对象可以自愿选择租赁或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第九条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按建设成本价格或略低于成本价购买。政府鼓励保障对象选择产权共有,也可选择购买全产权。选择产权共有的,私有产权比例为49%,国有产权比例为51%。 住房全租的房屋产权和共有产权中租赁部分的房屋产权属县人民政府所有,国有产权部分按规定交纳房租。


第十条  租金和售价管理


    (一)廉租住房租金由房屋维修金和管理费构成,楼层差价不超过5%,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承租人按月交纳。
    (二)产权出售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楼层差价制度,楼层差价不超过5%,以建设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进行出售,土地价格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计算;已购买部分产权的,可购买国有产权部分。
    第十一条  出售的住房严格上市准入制度
    (一) 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购买全产权的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共有产权户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二) 购买部分产权的不得上市交易。
    (三) 购买全产权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抵押、赠予等。五年以上,要求上市交易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 购买全部产权在五年内的和购买部分产权的,出现特殊情况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原售价扣除折旧费后回购。
    (五)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说明家庭成员构成、收入状况及居住状况);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家庭户籍资料复印件;
    4、低保证复印件或收入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经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初审并张榜公布确认后,上渡办事处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日。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和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
(五)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安排廉租住房。
    (六)申请人凭保障通知书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办理手续。

第五章 入住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租赁或购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房屋的位置、朝向、栋号、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
    (二) 款项及其支付方式。
    (三) 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 房屋维修责任。
    (五)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 租赁协议,应当载明租赁期限等内容;购买协议,应当载明购买人在取得产权后五年内出现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由政府回购其已购产权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协议或办理购房手续,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催告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签订协议或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为该家庭自愿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入住出租廉租住房,必须正确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违反租赁协议的约定对廉租住房进行拆改和装修。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审核,一年一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财务核算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售和租赁廉租住房资金,必须上交财政。专项用于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租住房小区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的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纳入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责令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收回所租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取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
    (三)违反租赁协议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承租人故意对房屋造成严重损坏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或责令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二条  对在廉租住房租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住房Δ   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
检察院。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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