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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限购令出台:限小(90)不限大、限新不限旧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3538    更新时间:2011/3/5         

新化新闻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2011]10号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执行以下购房管理措施:对在本市市区(市辖五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房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购期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四、对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购买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购房人应对《申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五、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外地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本市居住证),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暂停网上签约,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七、限购期间,国家、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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