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
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根据政办发[2005]72号文件规定,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1.44倍以下。
营业税及其附加收取标准:
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房不满两年交易的,收取出售价的营业税。非普通商品住房满两年交易的,收取差价部分的营业税。非住宅的营业税标准保持不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的规定,在征收营业税同时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
二手房个税:
本市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按转让总收入的1%确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受理的二手房转让交易均按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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